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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供應之監督職責如下: 一、關於依藥品種類、性質及供應對象,提示保管使用須加注意之事項。 二、關於運送藥品所需處理技術之指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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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藥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供應之監督職責,藥師應留意依藥品種類、性質及供應對象,提供額外注意事項,並且需要提供運送藥品所需的處理技術指導。這項監督職責的範例參考資料來自藥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提到藥師提供藥品相關資訊與諮詢之專業人員,需依據病患之病歷紀錄或醫師之診斷結果,為病患選擇最適切之藥物劑型、劑量外,更須告知病患藥物之服用方法及應注意之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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