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藥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藥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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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依照本法第五條的規定申請藥師證書的人,應填寫申請書,並且附上考試院頒發的藥師考試及格證書,同時繳納證書費,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據此,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如一位申請藥師證書的人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考試院頒發的藥師考試及格證書,然後繳納證書費,最後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證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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