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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1. 1.藥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2. 2.藥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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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藥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明確規定了對於藥師證書滅失、遺失、損壞的處理方式。根據法條第1項,藥師證書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而根據第2項,藥師證書損壞時,則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藥事法施行細則修正動議修正條文草案,其中對藥師證書的補發和換發也有相關規定。例如,對於證書的損壞處理,該草案中也提到了申請書的填寫要求、證書費的繳納規定以及換發申請時需要連同原證書一併提交的規定。這些資料可以進一步支持我們對於藥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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