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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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藥品販賣或管理業務之職責如下: 一、關於藥品貯藏、陳列管理及衛生安全之指導、檢查事項。 二、關於藥品拆封販賣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對購用藥品者應注意事項之說明。 四、關於買入、賣出藥品品質之鑑別事項。 五、於藥商執行關於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所載全配方、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配方來源及其他所需資料文件之審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藥物管理之技術指導事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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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業名詞
- 所載名詞
- 適名詞
- 核名詞
- 藥師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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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