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繼續教育以積點計,其規定如下: 一、面授、實習課程,每小時以一點計;授課人員,每小時以五點計。 二、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具審稿機制之年會、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以二點計;發表口頭論文第一作者每篇以三點計、壁報論文第一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三點、一點計;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人員,每次以十點計。 三、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具審稿機制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以一點計;發表論文、壁報之第一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二點、一點計;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人員,每次以三點計。 四、參加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醫藥院校特別演講、教學醫院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每小時以一點計;報告或演講人員,每次以三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小時)以一點計。 六、參加藥事、藥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小時)以二點計。 七、在國內外藥事、藥學具審稿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藥事、藥學原著論文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以十六點計,第二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六點、二點計;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點數減半。 八、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以五點計。 九、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以一點計。 十、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三十點計。 十一、至國內外藥事、藥學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以二點計;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以五點計。 於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有關在國外開業或執業以外之繼續教育,其積點一點得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點一點得以一點五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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