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師申請執業登記,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藥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執業所在地藥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由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以下稱執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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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申請執業登記,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藥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執業所在地藥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由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以下稱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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