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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師執照因滅失或損壞申請補發、換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切結書或已損壞之原執照。 前項補發、換發之執照,其效期與原發執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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