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各一份,向食品藥物署辦理: 一、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書。 二、機構或業者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二)藥局:藥局執照。 (三)西藥販賣業: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四)西藥製造業: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五)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 (六)畜牧獸醫機構:經政府立案之設立許可文件。 (七)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八)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九)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經政府立案之設立許可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機構或業者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文件影本: (一)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專門職業證書及執業執照。 (二)第二款第六目至第八目:專門職業證書及在職證明。 (三)第二款第九目:國民身分證及在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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