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各一份,向食品藥物署辦理: 一、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書。 二、機構或業者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二)藥局:藥局執照。 (三)西藥販賣業: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四)西藥製造業: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五)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 (六)畜牧獸醫機構:經政府立案之設立許可文件。 (七)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八)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九)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經政府立案之設立許可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機構或業者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文件影本: (一)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專門職業證書及執業執照。 (二)第二款第六目至第八目:專門職業證書及在職證明。 (三)第二款第九目:國民身分證及在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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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需要備具多項文件,其中包括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書、機構或業者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由醫療機構的開業執照到動物用藥品製造業的工廠登記等多項文件。此外,還需要機構或業者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管制藥品管理人的資格文件影本,該文件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專門職業證書及執業執照的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是西藥製造業者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則需要憑藥商許可執照作為設立許可文件影本;而管制藥品管理人的資格文件影本則是根據不同職業的情況需提供相應的專門職業證書及執業執照或在職證明等文件。 參考資料來自於食品藥物署相關法規,而根據該法條進行相關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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