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構或業者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准: 一、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機構或業者於申請前二年內受撤銷廢止管制藥品登記證處分。 二、負責人或管制藥品管理人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