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構或業者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機構或業者於申請前二年內受撤銷、廢止管制藥品登記證處分。 二、負責人或管制藥品管理人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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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或業者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機構或業者於申請前二年內受撤銷、廢止管制藥品登記證處分。 二、負責人或管制藥品管理人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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