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不再從事管制藥品業務,經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後,其管制藥品已無庫存者,應檢附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書、管制藥品登記證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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