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歇業或依第十條第二款所定設立許可文件受撤銷、廢止處分時,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並檢附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書、管制藥品登記證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註銷;未依規定繳銷者,由食品藥物署註銷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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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歇業或依第十條第二款所定設立許可文件受撤銷、廢止處分時,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並檢附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書、管制藥品登記證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註銷;未依規定繳銷者,由食品藥物署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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