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及原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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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及原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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