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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遺失或損毀者,應備具第二條規定之文件,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後發現已報失之使用執照,應即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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