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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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受停止處方或停止使用管制藥品處分時,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應隨繳食品藥物署,俟期限屆至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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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受停止處方或停止使用管制藥品處分時,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應隨繳食品藥物署,俟期限屆至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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