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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受停止處方或停止使用管制藥品處分時,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應隨繳食品藥物署,期限屆至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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