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機關對輸入之中藥材實施現場查核,發現有未依第六條規定標示之情形者,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後,再行複查。
根據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9條,查驗機關對輸入的中藥材實施現場查核時,如果發現有未依照第6條規定標示的情況,可以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後,再行複查。這表示在輸入中藥材時必須遵守標示規定,否則需要補正後再次檢查。 參考資料: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根據該規定,輸入藥品應依照藥事法第39條的規定申請核准後方能輸入,並且應依附件2及附件3的相關資料進行查驗登記。 範例:如果在輸入中藥材時沒有提供符合附件2及附件3的試驗報告資料,即屬於未依規定標示,查驗機關可以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後再行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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