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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商取得藥物製造許可或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核定文件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原許可或核定之一部或全部者,藥商應返還原領之證明文件,未返還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逕予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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