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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4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其藥品回收作業之對象如下: 一、第一級、第二級及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公告回收之藥品: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 二、第三級:藥局及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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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其藥品回收作業之對象如下: 一、第一級、第二級及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