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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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不經通知,不定期至藥商運銷作業場所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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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第5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不經通知,不定期至藥商運銷作業場所進行檢查。這表示衛生主管機關有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以確保藥品的運銷作業合乎法規。這項規定可以幫助防止未經核准的藥品進入市場,並確保合法藥品的品質與安全。 參考資料: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衛生福利部-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揮中心 (mohw.gov.tw)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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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