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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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第 6 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在執行第二條、第四條及前條之檢查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參加。這項規定強調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在執行檢查時,需要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合作。與此相關的例子可能是在實際運銷許可證核發過程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參加檢查,以確保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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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