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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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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藥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廠商基本資料及繳納費用後,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西藥運銷許可;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通過者,發給西藥運銷許可。
  2. 2.前項許可有效期間,得視藥商之西藥種類、作業項目及依前項與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檢查之紀錄,核定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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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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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藥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