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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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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