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提出不符合規定之發生原因、改善計畫及其預防措施之文件、資料,報查驗機關審核;於審核通過前,不受理同一化粧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化粧品再次查驗之申請: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化粧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化粧品,經二次逐批檢驗不符合規定。 二、同一化粧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化粧品,自發生查驗不符合規定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再查驗不符合規定達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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