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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輸入化粧品查驗有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其查驗項目,不包括本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情事。
  2.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使前項不予查驗之項目,符合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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