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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應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查驗之用為限;抽取樣品後,應交付憑據予報驗義務人
  2.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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