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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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二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者,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敘明各該情事及發生日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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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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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二項但書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藥事法 第 48-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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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