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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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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所定藥品專利權之發明範圍,其內容如下: 一、物質:藥品製劑之有效成分,包括多形體不同化合形態之發明。 二、組合物或配方:藥品製劑有效成分之組合或配方。 三、醫藥用途:對應藥品許可證所記載適應症之全部或一部。
  2. 2.前項第一款物質發明為藥品製劑有效成分之不同多形體者,應於查驗登記有試驗資料證明,以該多形體物質作為有效成分之藥品製劑,有相同療效。
  3. 3.藥品之製程、中間體、代謝物或包裝者,第一項藥品專利權之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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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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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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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所定藥品專利權之發明範圍,其內容如下: 一、物質:藥品製劑之有效成分,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