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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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且附具證據者,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九規定辦理: 一、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申請人與對照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相同。 二、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經新藥藥品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授權後提出。 三、對照新藥之藥品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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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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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名詞
- 第四十八條之九條文
- 專利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藥事法 第 48-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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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