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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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藥品相關證明書及備查函申請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製售(銷售)證明書,新臺幣二千元。 二、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西藥運銷許可證明文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臨床試驗、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相關試驗之備查函證明,新臺幣二千元。 五、藥物製造許可、西藥運銷許可、核備函及認可函遺失補發,新臺幣二千元。
- 2.前項證明書及備查函之申請,每件以一式三份為限。
- 3.第一項第一款製售(銷售)證明書之申請,每件以一許可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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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