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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其設施、設備及作業區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天花板、牆壁及地面,保持平滑無裂痕或縫隙,且易於清潔而不發生粉塵,必要時應採用易於消毒清洗之材料。 二、作業區域有良好之照明及通風設備;必要時,並具有適當之溫度、濕度及潔淨度調節設備。 三、易燃性或危險性原物料、溶劑、中間產品及產品之作業區域,設置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 四、設置原料、物料、中間產品及最終產品之倉庫。 五、場所內備供製造人員使用之更衣室、洗手設備,並視需要設置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及鞋履之洗滌或消毒滅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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