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及第四條技術人員,其業務如下: 一、專任駐廠監督醫療器材製造流程。 二、管理醫療器材品質系統文件。 三、管理醫療器材不良事件。 四、管理醫療器材安全監督事項。 五、督導、管理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準則規定事項,並協助提供技術說明或文件資料。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