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29 條
下列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與許可證核發或登錄之條件、程序及審查基準。 二、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變更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之條件及程序。 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換發及補發之程序。 四、依前條規定辦理年度申報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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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9 條,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包括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與許可證核發或登錄的條件、程序及審查基準,申請變更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的條件及程序,申請許可證展延、換發及補發的程序,以及辦理年度申報的程序。這些準則的制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律規定所進行的,透過這些準則可以更明確地指導醫療器材的管理與核准程序。 參考資料: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9 條 (最新修訂日期需要查閱法規資料庫)。根據此法條所述,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準則需規範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核發或登錄的條件、程序及審查基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程序。例如,申請變更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的程序,中央主管機關會根據法律規定制定具體的準則,指導申請者應該如何進行相應的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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