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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29 條

下列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與許可證發或登錄之條件、程序及審查基準。 二、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變更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之條件及程序。 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換發及補發之程序。 四、依前條規定辦理年度申報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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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9 條,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包括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與許可證核發或登錄的條件、程序及審查基準,申請變更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的條件及程序,申請許可證展延、換發及補發的程序,以及辦理年度申報的程序。這些準則的制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律規定所進行的,透過這些準則可以更明確地指導醫療器材的管理與核准程序。 參考資料: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9 條 (最新修訂日期需要查閱法規資料庫)。根據此法條所述,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準則需規範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核發或登錄的條件、程序及審查基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程序。例如,申請變更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的程序,中央主管機關會根據法律規定制定具體的準則,指導申請者應該如何進行相應的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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