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委託者應自行或委託臨床試驗團隊及監測者以外之機構或人員,就臨床試驗是否遵行臨床試驗計畫書、標準作業、本辦法、相關法規及研究倫理之事項,進行稽核。
根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19條,試驗委託者有責任確保臨床試驗的遵行情況,包括試驗計畫書、標準作業、相關法規和研究倫理的事項。這表示試驗委託者需要進行相關的稽核,以確保一切符合法規和倫理要求。例如,如果有機構或人員未遵守相關法規,試驗委託者需要進行調查和稽核,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使用的參考資料包括修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2項規定和第8點第2項規定,這些資料提到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以及該法條所稱的「不當接觸」,需要符合社會通念認為其互動行為,有損民眾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信賴而言。這些法條和資料可以用來解釋試驗委託者的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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