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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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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試驗委託者因臨床試驗致受試者傷害、死亡或其他損失者,應負醫療照護、損害賠償損失補償及其他依法應負之責任。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試驗委託者免負前項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責任: 一、受試者同意書已記載臨床試驗可能發生之不良反應、副作用或風險。 二、試驗委託者能證明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三、試驗委託者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
  3. 3.臨床試驗由試驗主持人發起者,臨床試驗機構應適用前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試驗委託者在臨床試驗造成受試者傷害、死亡或其他損失時,應負醫療照護、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及其他依法應負之責任。然而,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試驗委託者則可免負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責任:1. 受試者同意書已記載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副作用或風險;2. 試驗委託者能證明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3. 試驗委託者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根據此條款的規定,若符合前述情形,試驗委託者即可免負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責任。 現行的相關資料如下:《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施行細則(1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的管理規定,其中包括了第9條的內容。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受試者同意書已記載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副作用或風險,或者試驗委託者能證明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或者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則免負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責任。 在實際案例中,如果一位受試者在受到器材優良臨床試驗時受到傷害,並且同意書中已清楚記載可能的風險,試驗委託者即可免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地,如果試驗委託者能夠提供證據表明他們已經盡了必要的注意,或者能夠證明事故發生時沒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也將免除賠償責任。

  • 損害賠償名詞
  • 損失補償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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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試驗委託者因臨床試驗致受試者傷害、死亡或其他損失者,應負醫療照護、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及其他依法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