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試驗委託者在臨床試驗造成受試者傷害、死亡或其他損失時,應負醫療照護、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及其他依法應負之責任。然而,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試驗委託者則可免負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責任:1. 受試者同意書已記載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副作用或風險;2. 試驗委託者能證明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3. 試驗委託者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根據此條款的規定,若符合前述情形,試驗委託者即可免負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責任。 現行的相關資料如下:《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施行細則(1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的管理規定,其中包括了第9條的內容。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受試者同意書已記載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副作用或風險,或者試驗委託者能證明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或者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則免負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責任。 在實際案例中,如果一位受試者在受到器材優良臨床試驗時受到傷害,並且同意書中已清楚記載可能的風險,試驗委託者即可免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地,如果試驗委託者能夠提供證據表明他們已經盡了必要的注意,或者能夠證明事故發生時沒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也將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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