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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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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用者:包裝上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內容標示。 二、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專供試驗者:包裝上標示「臨床試驗用」字樣。 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專供樣品或贈品者:包裝上分別標示「樣品」或「贈品」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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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21 條規定:「依前條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用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