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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申請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改進技術、特定展示之儀器類,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但供不同展場、檢測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二、專供個人自用之耗材類,其數量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三、專供個人自用之儀器類,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但有於不同地點使用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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