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之品項,規定如附表。
  2. 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規定者外,其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特殊者,得依下列原則判定其分級: 一、同一醫療器材符合二以上分類、分級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定之。 二、醫療器材附(配)件,其原廠產品說明書載明專用於特定醫療器材者,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者外,以該特定醫療器材等級定之。 三、二以上醫療器材組成之組合產品,適用於二以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定之。 四、以醫療器材作用為主之含藥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者外,以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