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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醫療器材之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未符合附表所列品項之鑑別範圍者,其分級以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定之。
  2. 醫療器材已有類似品於國內取得許可證或登錄者,其分級依類似品風險等級定之,或依前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查詢分級,依中央主管機關回覆之風險等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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