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器材商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就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所為之刊載,其方式及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其標示應以正體中文為主,所附外文文字應小於中文。但經准製造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二、最小販售包裝,應以正體中文載明品名、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及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地址,並依能辨明之方式,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