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器材商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商名稱。 二、通報人聯繫方式。 三、醫療器材名稱。 四、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五、產品型號。 六、知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醫療器材之虞之日期。 七、不足供應之原因。 八、庫存量。 九、預估可供應時間。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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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商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商名稱。 二、通報人聯繫方式。 三、醫療器材名稱。 四、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五、產品型號。 六、知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醫療器材之虞之日期。 七、不足供應之原因。 八、庫存量。 九、預估可供應時間。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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