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醫療器材商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商名稱。 二、通報人聯繫方式。 三、醫療器材名稱。 四、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五、產品型號。 六、知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醫療器材之虞之日期。 七、不足供應之原因。 八、庫存量。 九、預估可供應時間。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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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0條,醫療器材商在通報時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醫療器材商名稱。 二、通報人聯繫方式。 三、醫療器材名稱。 四、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五、產品型號。 六、知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醫療器材之虞之日期。 七、不足供應的原因。 八、庫存量。 九、預估可供應時間。 十、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 例如,假設某家醫療器材商發現某款器材因原料短缺導致無法繼續供應,根據法規,他們需將此情況通報給相關主管機關,並包括通報內容的相關資訊,如不足供應的原因、預估可供應時間等。這樣的通報可以幫助主管機關掌握器材供應情況,並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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