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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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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屬本法第六條所定醫療器材廣告: 一、僅刊登醫療器材品名、價格、特價優惠折扣、規格、材質、產品外觀圖片、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二、針對特殊事件之聲明啟事,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三、辨別醫療器材真偽之差異圖片或說明,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四、完整刊登依本法准之標籤及說明書,未記載前三款事項或招徠銷售之內容。 五、衛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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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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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屬本法第六條所定醫療器材廣告: 一、僅刊登醫療器材品名、價格、特價優惠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