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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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屬本法第六條所定醫療器材廣告: 一、僅刊登醫療器材品名、價格、特價優惠折扣、規格、材質、產品外觀圖片、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二、針對特殊事件之聲明啟事,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三、辨別醫療器材真偽之差異圖片或說明,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四、完整刊登依本法核准之標籤及說明書,未記載前三款事項或招徠銷售之內容。 五、衛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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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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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