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前條第五款衛教宣導,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以健康促進或預防疾病為目的,未涉及特定醫療器材之宣傳。 二、提供醫事人員作為對病人或特定對象之衛教使用,其內容僅刊登疾病介紹、術後照顧、特定醫療器材裝置介紹、回診訊息或注意事項,未包括醫療器材業者聯絡資訊。
回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第五款衛教宣導,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以健康促進或預防疾病為目的,未涉及特定醫療器材之宣傳。 二、提供醫事人員作為對病人或特定對象之衛教使用,其內容僅刊登疾病介紹、術後照顧、特定醫療器材裝置介紹、回診訊息或注意事項,未包括醫療器材業者聯絡資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