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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五款衛教宣導,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以健康促進或預防疾病為目的,未涉及特定醫療器材之宣傳。 二、提供醫事人員作為對病人或特定對象之衛教使用,其內容僅刊登疾病介紹、術後照顧、特定醫療器材裝置介紹、回診訊息或注意事項,未包括醫療器材業者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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