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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刊播醫療器材廣告者,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醫療器材廣告申請核定表。 二、說明書、標籤核定本影本;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者,以其市售說明書、標籤或包裝影本,及表明其內容真實無偽意旨之切結書代之。 三、宣傳內容包括與醫療效能無關之產品特性者,其佐證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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