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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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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查驗之取樣,應於醫療器材存置處所實施。
  2. 2.醫療器材由整裝貨櫃裝運者,應於海關指定之集中查驗區或經查驗機關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其單一貨櫃抽樣耗時長久或有其他困難者,得要求拆櫃進倉為之。
  3. 3.前項查驗,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且不得指定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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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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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查名詞
  • 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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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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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1 條規定:「查驗之取樣,應於醫療器材存置處所實施。醫療器材由整裝貨櫃裝運者,應於海關指定之集中查驗區或經查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