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驗之取樣,應於醫療器材存置處所實施。
  2. 醫療器材由整裝貨櫃裝運者,應於海關指定之集中查驗區或經查驗機關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其單一貨櫃抽樣耗時長久或有其他困難者,得要求拆櫃進倉為之。
  3. 前項查驗,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且不得指定樣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