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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者為限。
  2. 查驗機關抽取樣品後,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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