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一般抽批查驗: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逐批查驗後,皆符合規定。 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逐批查驗或前條加強抽批查驗,連續五批皆符合規定,且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之累計數量,達前一批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之三倍量。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