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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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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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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報驗
義務人
首次輸入之前三批同品目、同
商標
(牌名)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 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輸入之同品目、同商標(牌名)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經加強抽批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三、查驗機關認有逐批查驗之必要。
逐批查驗未完成前,同一報驗義務人再申請查驗者,仍依逐批查驗方式執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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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申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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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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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規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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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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