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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報驗義務人首次輸入之前三批同品目、同商標(牌名)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 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輸入之同品目、同商標(牌名)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經加強抽批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三、查驗機關認有逐批查驗之必要。
  2. 逐批查驗未完成前,同一報驗義務人再申請查驗者,仍依逐批查驗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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