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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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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二:輸入醫療器材查核項目、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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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機關實施查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各批次輸入醫療器材,均予查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醫療器材,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予以查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現場查
核
:於醫療器材存置處所執行查核。
輸入之醫療器材,其查核項目、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規定如附表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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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申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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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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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規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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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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