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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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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查驗機關實施查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各批次輸入醫療器材,均予查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醫療器材,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予以查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現場查:於醫療器材存置處所執行查核。
  2. 2.輸入之醫療器材,其查核項目、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規定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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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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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6 條規定:「查驗機關實施查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各批次輸入醫療器材,均予查驗。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