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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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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查驗機關對於在貨櫃場取樣困難、檢驗時間超過五日、容易腐敗、變質或其安全功效穩定性不足之醫療器材,得於報驗義務人書立切結書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輸入醫療器材具結先行放行通知書,供其辦理先行通關,並存置於特定地點。
  2. 2.前項具結先行放行之醫療器材,報驗義務人切結之存置地點與實際不符,或於發輸入許可通知前,擅自啟用、移動或販售者,查驗機關應暫停受理該報驗義務人具結先行放行申請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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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務人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具結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切結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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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3 條規定:「查驗機關對於在貨櫃場取樣困難、檢驗時間超過五日、容易腐敗、變質或其安全功效穩定性不足之醫療器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