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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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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項目與內容、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處罰事由、爭議處理機制、暫停與終止委託事由及其他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30條,中央主管機關與受託者應簽訂委託契約書,其中需載明委託項目與內容、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處罰事由、爭議處理機制、暫停與終止委託事由及其他事項。這表示委託機構與中央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必須有一份正式的委託契約書,其中必須明確列出各項相關事項以確保合作關係的有效推進。 參考資料:《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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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項目與內容、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處罰事由、爭議處理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