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項目與內容、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處罰事由、爭議處理機制、暫停與終止委託事由及其他事項。
根據《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30條,中央主管機關與受託者應簽訂委託契約書,其中需載明委託項目與內容、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處罰事由、爭議處理機制、暫停與終止委託事由及其他事項。這表示委託機構與中央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必須有一份正式的委託契約書,其中必須明確列出各項相關事項以確保合作關係的有效推進。 參考資料:《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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