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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進行現場查,必要時,得聘請技術專家參與。
  2. 前項查核,應製作紀錄;發現有缺失者,應將缺失紀錄及改善期限通知申請人。
  3. 申請人應於前項期限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改善或未送改善報告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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