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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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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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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受理前條申請,應進行現場查
核
,必要時,得聘請技術專家參與。
前項查核,應製作紀錄;發現有缺失者,應將缺失紀錄及改善期限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前項期限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改善或未送改善報告者,予以
駁回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教育訓練之認證及管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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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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